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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山东济南公布8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作者:ua    来源:a    发布时间:2025-06-10 05:16:41    浏览量:8545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今年以来,铁拳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动型案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山东生领聚焦“民意最盼、济南危害最大、公布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起民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域典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铁拳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型案依法严厉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山东生领违法行为,服务保障民生,济南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公布营造了安全放心的起民消费环境。近日,域典该局公布了8起典型案例。铁拳

一、济南市槐荫区生花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6月29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槐荫区公安分局对济南市槐荫区生花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熟花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立案侦查。

二、济南市历城区兴芹生肉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及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2月4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济南市历城区兴芹生肉店销售的生猪肉胴体上均无《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生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猪肉、罚款1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南山区娟姐食品店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男葆多肽压片糖果案

2022年11月11日,南部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南山区娟姐食品店涉嫌在某平台上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男葆多肽压片糖果。该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岐妙人参糖”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立案侦查。

四、玄德科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案

2月13日,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玄德科销售的生姜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没款502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高新开发区顺峪炒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部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济南高新开发区顺峪炒货店经营的原味瓜子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款644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济南市钢城区一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4月3日,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举报人在钢城区一诺超市购买的东鹏特饮,发现过期,要求查处罚款并赔偿。该局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了1罐超过保质期的东鹏特饮,另有5罐尚未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饮料、罚没款5004元的行政处罚。

七、平阴县小城味道饭店(丁宝平)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11月22日,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阴县小城味道饭店采购的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款10002.88元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乐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月5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在郑州市中牟县乐鲜生活用品超市抽检的“红薯淀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山东乐航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款5224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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